摘要

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合法公开能够为不特定第三人所访问的信息,包括个人自行公开和其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两类。信息处理者不经信息主体的同意即可对公开的个人信息进一步处理,但信息处理者对公开信息的后续利用并非不受限制,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受目的限制原则拘束,否则可能引发信息存储、聚合、传播风险,侵害个人隐私和数据人格。信息处理者对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受信息主体的明确拒绝和对个人权益的重大影响限制。在信息主体明确拒绝场景下,信息主体的拒绝权不是一项绝对性权利,需要容忍信息处理者兼容性目的下的合理使用;在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场景下,信息处理者需要履行告知同意义务,重新取得个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