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针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打击治理下,出借人除了面临法定的利率红线、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民事限制外,甚至面临着一定的刑事风险,如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但刑法作为法律最后的防线不能被民事规制随意击穿,当出借人实施高利贷行为时,虽可以对其适用非法经营罪,但基于口袋罪的限缩性以及高利放贷的危害性,应对其进行单独入罪。而对于出借人所实施的套路贷行为,首先要杜绝将其直接等同犯罪,如砍头息并不等同于诈骗,拘禁借款人进行索债也不等同于绑架;其次,只有当出借人的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时,才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