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经营主体,对小农户适应大生产、进入大市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解决小农户与大生产、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农地弃耕抛荒、就业和收入、集体经济发展等问题的作用,但在发展中存在运作动机不纯、内控制度不全、监督管理不力、发展推力不足、政策普惠不及等问题,建议积极落实优惠政策,大力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发挥示范效应,严格强化监督管理,着力实施提升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