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证言内容具有特定性、易变性,导致该种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易受争议。对证人证言证明力作出限制,应依据取证是否合法、证言产生背景等合情理性审查证言内容。当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依旧不高,当庭质证规则不完善。应明确证人出庭条件、规范司法机关取证、限制法官证人出庭酌定权以提高证人出庭积极性。厘清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的关系、借鉴交叉询问制度等配套制度完善当庭质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