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监理合同纠纷中,委托双方往往注重正常工作酬金的约定,而不重视附加工作酬金的约定。在监理工程延期或增加工作量后,对附加工作酬金没有约定,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招标投标文件与监理合同的约定相互矛盾,严重影响监理合同的履行并产生系列纠纷。从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常见问题、司法裁判规则、法律建议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分析,目的是避免双方因附加工作酬金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不明确而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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