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健康权是一项依据宪法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健康权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在行为本质上是给付行政,其具体的履行方式包括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和制度性给付。健康权给付义务的履行是健康权实现的重要前提。然而,我国公民健康权给付义务的履行存在一些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行政诉讼救济明显缺位,行政复议救济范围相对较窄以及制度性给付缺乏立法机关的外部监督。为破解健康权给付义务的履行困境,可采取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以及将有关社会团体纳入监督体系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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