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模型的建构,主流观点认为其属于契约模式,也存在放弃审判制度模式、听取意见模式以及家长模式等观点,但现有理论模式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解释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共识性诉讼模式,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理论可以作为共识性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共识性诉讼模式的要素包括共识的主体、共识的客体、共识的类型及共识的领域。共识性诉讼模式既体现于规范之维,又展现于实践之维。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能存在“共识失真”的情形,需要选择差异化防范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