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类似于国际商事仲裁法上裁决的"国籍"的确定,有关商事仲裁裁决籍属的确定问题也存在于粤港澳三地各法域之间。在当前三地不同法律渊源之中,通过对地域标准、仲裁程序法标准以及仲裁机构标准这三种标准单独或者组合叠加适用的方式,由此形成了九种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众多且存在着广泛冲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促进三地之间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应积极协调不同法律渊源规定之间的冲突,最终建立三地统一的判定标准,即以地域标准与仲裁程序法标准的复合标准为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