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八个条款涉及"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虽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这种规章的范围,但并未对其进行解释,也很少提出规章的具体名称和制定机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所以规定"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与其规范的概括性、非全面性有关,也与平衡各主体利益相关。从实践看,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系最密切的国际海事组织对"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的认定采用了定量的标准,规章表现形式多样,多为技术性规章。从字面看,"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具有"一般性"及"可接受性"的特点,它与"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关系密切,但与习惯国际法和强行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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