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风险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产生,并对不特定群体造成大规模持续性负面影响的损害可能性。不同历史时期公共风险的呈现样态和结构重心均有所不同,基于风险社会的理论视角,可以将后工业社会的公共风险划分为技术诱发型风险与决策诱发型风险、市场原生性风险和制度衍生性风险以及经济性风险和社会性风险等具体类型,其法律挑战在于个体主义权利保护范式的规制失灵、信息不充分加剧了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全球性公共风险的出现。经济法重在规制市场主体和政府主体的公共性经济危害行为,防范化解影响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公共风险。在明晰经济性公共风险生成机理与传导机制的基础上,从价值论、规范论和运行论层面初步构建经济法的规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