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不得不面对国家侵权责任的评价问题,国家侵权责任的定性有利于明确立法的抉择与司法的适用。国家侵权责任的规范模式存在公法责任说与私法责任说。从规范主义进路来看,国家侵权责任的定性依赖于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区分,且存在将国家侵权责任认定为私法责任的论证途径。从功能主义出发,公法责任说过于强调国家侵权责任的个性,使其无论在制度的援引与功能的发挥上存在实质性的障碍,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现实"语境"不符。私法责任说则强调私法制度对国家侵权责任的补充性作用,更有利于国家侵权责任之功能的发挥。因此,国家侵权责任应认定为私法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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