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创新性立法是妥善处理央地关系、探寻本土化的治理模式的重要方法。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改后不仅在省级地方具有立法权,设区的市同样具有了立法权。若合宪性审查制度不能对地方创新性法规进行妥善管理,可能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和公民权利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