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义为财物征敛与献纳制度的“赋”,在《诗》学领域内成为“六义”之一,有着重要的经学与诗学价值。由赋税之“赋”到《诗》之“赋”,经历了“赋税—赋政—赋诗”的意义转变过程。从“赋税”到“赋政”转变的关键在于“赋”经由“古音通假”而获得言语功能,因“赋”与“敷、布、铺”等词音近而常被通假使用,遂使“赋”逐渐“假借”了诸词的广布、敷陈、铺陈、记录、陈述等言语方面的含义。从“赋政”到“赋诗”的转变则在于其制度性、仪式化的记录与陈述等意义的延伸,使言语之“赋”获得“造篇”的创作之义、“诵古”的称引之义及“直铺陈政之善恶”的政教功能,进而形成内涵丰富而深刻的《诗》学之“赋”,对《诗》的政教与文学典范意义的彰显,以及后世诗学乃至文学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