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指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在已生效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后,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决的一种诉讼制度。自该制度确定后为第三人救济程序发挥极大作用,但由于该制度的立法过于简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提起条件、撤销对象、审理程序或者判决效力等相关问题规定模糊,也由于该诉讼与相关诉讼的竞合,使得第三人在选择程序救济时有一定的盲目性,加之司法部门在受理该类案件时徘徊不定,轻易不会启动从而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的实现。

  • 单位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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