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制度,这将是开展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实体法依据。生态环境损害是一种新型的损害,是对生态环境公益造成的损害,并不包括对具体的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这种新的损害,对环境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具有直接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与其配套的激励机制。因此,必须以激励理论为指导,充分运用多种手段大力提升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的参与能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动力支持机制、胜诉私人原告的奖励机制、私人原告的安全和职业保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