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可以授权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但实践中已有多份授权改革试点决定作出创制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按照全国人大确定的形式进行授权,现有的授权改革试点决定必须接受《立法法》第13条的规范约束。宪法层面的创制性规定无法与《立法法》第13条兼容,但全国人大可以另行授权启动宪制改革试点。法律层面的创制性规定可以有限度地同《立法法》第13条兼容,但解释论方案无法全面回应实践中的创制需求。在没有相关法律情况下的创制性规定,只能通过立法论加以回应。授权创制性试点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和授权立法形成有效区分。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