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东山区达道路以东,中山一路以南地段部份,即现共和西路15、17、19、21、33号;35号部分及已拆房屋数间。共和二路17号及15号、19号、21号、35号自编8幢A座各一部分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5年6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前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居住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单位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