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目前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私人协议按照“伦理性”的强弱可以被划分为“财产协议”与“身份协议”,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财产协议。由于家庭协议的性质处于两者的交叉地带,故其效力因为混沌不明的“伦理性”因素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但此种对私人协议性质的二分法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并且,在权利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若司法裁判对家庭协议的效力认定依赖于“伦理性”要素,既不利于法规范的安定性,也不符合经济效率,甚至逾越了法官造法的边界。因此“家庭伦理”不应当成为判断合同法规范可否适用于家庭协议的标准。我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为家庭协议回归合同法规范提供了可能的路径。在处理家庭协议引起的纠纷时,合同法规范的妥切适用也有助于保障个人在家庭关系中的合理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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