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海上商事贸易发达的今天,船舶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重要的运载工具,所有权人在其上设立、产生的船舶担保物权对交易活动正常高效的运转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冲突可以依据《物权法》的一般性规定,而对于船舶优先权与其他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冲突仅依照《海商法》的旧规定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本文试从权利的冲突原因,提出对于平衡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的立法建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