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是商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也是争议颇多的一项法律制度。这是一项首先在美国法律中得以应用的制度,经过多年的探讨研究成熟,在各国陆续得到肯定和运用。各个国家虽然对该制度进行了大胆的引用,但是却很少有国家将此项制度以成文法的方式表达出来,大多数国家都是仅仅在法律中对该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规定其具体内容和适用的条件和环境,我国的《公司法》也并不例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历史比较悠久,但适用此制度仍有漏洞和缺陷,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以更好地在现实中适用。

  • 单位
    信阳农林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