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实务中不乏"第一受益人"之约定。立法之真空、理论界之争议以及约定本身之模糊,导致"第一受益人"设定之初衷能否实现存疑。现行法下,倾向于不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等同于保险法下的受益人。建议通过共同被保险人的设定、不同险种各自投保等方式,实现各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