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一直在关注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性问题,具体表现在外国民商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的情况。目前来说,1958年《纽约公约》为仲裁裁决的流通作出铺垫。为了判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2018《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对促进判决流通作出了规定,但事实上民商事仲裁裁决和民商事判决两者流通性是不相同的,文章主要对比两个公约来分析判决和仲裁的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