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补正"的涵义可分为三类。一是文字补正类:例如判决书笔误、遗漏的补正;二是程序补正类,例如申请程序不完整的补正;三是刑诉法特殊的瑕疵证据补正。刑事诉讼法中对补正对象并没有明确规定,众多刑事审判文书中也体现出对"补正"一词的使用出现混乱。首先明确"补正"一词的涵义,分析"补正"在目前刑事裁判文书中的使用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立法规范和司法使用规范的建议。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