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履行的引领、投资和立法三项职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政府职能在不断地发生演变。引领职能体现在制定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和计划,战略从无到有且用规划为之辅助,规划在改革开放后出现交叉重叠,计划的周期由短变长并用其配套规划。投资职能体现在为科技创新投入资源,投资模式历经了直接划拨制、包干合同制以及计划项目制的变迁,政府的投资主体地位趋于下降。立法职能体现在建立法律体系规范科技创新活动,立法体系由法规体系向法律体系深化,立法机构由单一机构向多个机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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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