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务过早认定了偷越国(边)境罪的实行着手,导致该罪未遂犯的处罚范围被不当扩大。对此,应当在理论上予以检讨。该罪的保护法益是出入境管理秩序,但不包括疫情防控秩序。出入境管理秩序只存在于国边境而不包括边境管理区。根据“实质的结果说”,只有对国边境的出入境秩序造成紧迫危险的,才是偷越着手,但是在具体认定上,需要采取一种“紧密前阶状态”的判断方法:在违反许可制度出入境的场合,行为人实施了虚构合法持有出入境证件的事实的行为的,就是偷越的着手;在违反检查制度出入境的场合,偷越着手表现为实施躲避行为或者抗拒行为;在绕开规定口岸出入境的场合,偷越着手则表现为行为人进入边防管理机关的控制区域,或者能够被规范评价为“靠近国(边)境线”。
-
单位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扬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