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保护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结果导向追责、避责式不作为、制度龃龉、风险管理责任不规范等问题表明了生态环境保护容错纠错与免责机制建构的迫切需求。有限的信托责任、弹性空间理念、权责一致原则为生态环境保护容错纠错与免责机制的建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按照法治化、规范化的要求,在立法上需要将“容错纠错”规定为法定免责事由,进而设置容错纠错与免责程序。此外,合理运用“交叉责任论”认定“容错纠错免责的范围”,以“业务评判标准”认定“容错纠错免责程度”,明确容错纠错与免责机制的适用路径,最终实现容错纠错与免责机制在理论维度的证成与实践维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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