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上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但制度设计在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分割上尚存不足。在借鉴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明确离婚时可分割的养老保险金包括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补充性质养老保险金。可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应包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其他按政策规定划入资金、保险费利息、养老保险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肯定养老保险期待利益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自愿协议分割外,确定养老保险期待利益的估价方法与分割考虑因素,实行备案制度,实际领取时可调整机制以及临近可领取时标记分割等;对于商业养老保险金,根据夫妻意愿及具体情况选择不同分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