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议会法令立法后评估制度采取了议会与政府分工原则下的两阶段模式,但是其系统性和刚性都不强。该制度推行后,政府部门立法后评估日趋规范,而议会立法后评估却裹足不前。两阶段式立法后评估的制度设计几乎没有实际运转,难以促使政府改进其立法工作。两阶段模式可能造成下议院谨慎对待第二阶段立法后评估。政府主导立法后评估、制度化程度偏低、缺乏成熟的立法后评估指标这些因素可能阻碍了立法后评估的良性发展。这些教训值得我们警惕。英国在评估对象的选择、引入第三方参与等方面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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