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事项所生效力,作为连带债务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本质上而论,一人事项发生何种效力,纯由立法者平衡各方利益而设相应规则。不过,考虑到连带债务为复数债务的性质,在法律未设特别规定时,应以发生相对效力为原则。具体而言,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为清偿、代物清偿、提存,应生完全绝对效力。抵销亦生完全绝对效力,不过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不得以其他债务人的债权主张抵销。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提出的给付,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发生绝对效力,不过应设例外。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与债权人发生债的混同时,发生限制绝对效力。免除一人债务时,原则上发生限制绝对效力,不过对于"同一损害负责型"连带债务,应例外地规定发生相对效力。连带债务人之一人的债务时效完成或时效中断,以及获得确定判决,仅生相对效力。对于一人事项所生效力,民法典可在"合同编"中规定,立法技术上,宜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予以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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