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限制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难题,美国判例实践运用干扰侵权理论予以应对,通过行为对合同关系的损害结果征引行为的违法性。在干扰侵权理论的分析模式下,原告应就行为人对合同或预期合同关系的知悉、故意实施干扰行为、导致合同或预期合同关系中断、产生实质损害结果举证,被告需以正当理由进行抗辩,而法院以此为基础进行利益衡量。该理论及判例实践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第一,可将合同及预期合同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避免在数据、产品服务上创造新的权益,实现司法审慎。第二,个案裁判中应关注客观层面的实质损害证明,并且着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综合行为人对已存在的合同的认知情况、行为所涉的数据类型、双方商业模式、协商过程等证据,并结合正当性抗辩进行判断。当行为人限制他人的数据抓取旨在实现纯粹侵害他人的恶意而非为正当利益时,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