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业蓬勃发展诱发了对数据开放与保护数据私产的争议,近十年来数据爬虫抓取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判决呈现数据爬取竞争关系认定宽松化、数据类型化及利益可争夺化的特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搭便车”理论的局限与现实数据开放共享需求的冲突角度看,数据爬取司法之遵循应转向“保护竞争”评判标准,以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为裁判依归,突破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搭便车理论的局限,从普遍禁止的态度转为附条件的司法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