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育竞技领域中,常有不法分子蓄意操纵比赛结果,以骗取荣誉或获取赌资。电子竞技职业比赛因为具有热度高、观众高学历化、直播平台监管困难等特点,相较于传统竞技更需要得到特殊保护。从法益理论出发,操纵比赛结果对于个人法益及公共法益都有所侵害,以我国现行刑法不能做到完善的规制。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应当增订“操纵比赛罪”。本罪的保护法益设置为体育运动的公正性、纯洁性与国家经济秩序,范围涵盖传统竞技与电子竞技,并对操纵电竞比赛结果的行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