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2023年修正的《立法法》仅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对涉案规范提起合宪性审查的要求权,但地方法院在裁判中同样会涉及对个案规范合宪性争议的审查与处理问题,此即为合宪性预审。合宪性预审旨在解决个案规范的合宪性争议,其功能在于选择和适用正确的法律,维护法治统一。所有能作为个案裁判适用依据或权利主张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均属于法院合宪性预审的对象范围,但应以争议条款框定合宪性预审的对象。合宪性预审具有合宪性审查属性,其在审查效果上并非一律提请有权机关处理,地方各级法院只有在穷尽一切保全规则仍然无法解决个案规范的合宪问题时,才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层报上级法院提请审查。在程序构造方面,应设置合宪性预审案件的识别程序、审查程序、提请程序和反馈程序。同时,应构建当事人提请审查要求的救济机制和法院与法律规范制定主体的沟通反馈机制,完善合宪性预审权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