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帮助侦查人员摆脱了有限理性的制约,为探索高效处置案件信息的新手段、新路径提供了契机。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活动在理念、模式、技战法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革。在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视阈下,数据实在引起了客观世界构成成分的变化,数据本原已成为侦查活动的核心,"智在融合"的大数据正为侦查提供着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认知通道。能否利用好大数据在侦查活动中的集合性,从而充分发挥大数据侦查的无限性作用是侦查变革的关键。在相关好于因果、模糊优于精确的方法论原则引领下,大数据侦查在发挥海量数据的效用中能够不断提高侦查效率。大数据已然成为人们可以利用并服务于需要的信息资产,在侦查活动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大数据毕竟不是"神话",它同样代替不了侦查人员的理性智慧。建立完善的思维方式不仅要打破传统思维定式,更要突破大数据带来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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