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没有对遗失补证行为作出遗失声明期间提出异议后即不予补证的规定。遗失声明作用类似于废证公告,仅起到公示原产权证书已遗失作废的作用,并不是一个异议征询期间,故在此期间,有人以原件由其保管为理由,反映权利人未遗失产权证书而提出异议的,登记中心应告知异议人应将产权证书返还权利人,并做好相应的讯问笔录,异议人不返还不动产权证书的,补证程序不终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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