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于实体标的物交易,由于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具有虚拟性、交互性与多节点性等特征,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在交易中很难适用传统的“属地原则”来确定单一管辖地。近年来,各主权国家纷纷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为由,试图在国内法中寻找和创设域外立法管辖权法律依据,以尽快获得涉外数据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抢占数据信息市场,这使得我国更加频繁地遭到无端数据制裁和不合理管辖。为了应对这一现状,通过梳理我国立法,可以看到现有管辖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与数据跨境传输案件并不兼容,同时,阻断性立法的制定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但宣誓性条款居多,且没有针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领域形成具体规范。这需要我国从两个层面完善域外立法管辖权的建构:一是在坚持国家数据主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专项国内立法,以适用到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这一具体领域;二是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扩大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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