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政务处分法》对国企派驻监督工作的积极作用《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和出台推进了国有企业法治反腐工作的全面深化,打破了原先国企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企业领导干部党纪政务处分执行的局限,对塑造企业法治反腐体系、实现监督全覆盖精准化具有重要作用。1.有利于扩大和明确处分主体、对象以往对国有企业处分主体、处分对象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国企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工、合同制工人等违纪行为的处理,及非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人员并非党内监督对象但又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行为处理等。《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一方面,明确企业处分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企业派驻机构督促任免机关、单位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或提出监察建议;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统一纳入公职人员范畴。此外,还在该法律第十七条对处分前的离退休人员等作出相应规定,有力推进了国有企业政务处分范围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