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虽规定了订立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应当于一定期限内进行备案,但立法上对于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效力存在缺失,导致实践中各权利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情况频发。基于我国专利许可备案制度的缺陷,宜将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定性为类用益物权,并对独占、排他以及普通许可赋予登记对抗的效力,是完善我国现行专利许可制度的切实有效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