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社会,尊严和人权是法律中的核心概念,是权利来源的根基。康德被誉为尊严大师,他的学说为尊严进入法律文件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传统地位、神性、天赋权利尊严学说的批判,康德把尊严奠基在自在目的本身,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而拥有尊严。然而,康德并没有对人类中认知能力欠缺的边缘群体是否享有尊严进行直接论述,后世因此对康德目的尊严学说提出了质疑,通过对其学说再解释可知,康德的理论为每个个体尊严的享有提供了一个普遍、平等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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