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各国保护作品的法律制度,大体可以划分为版权制度和作者权制度。两大法系在对于作者权利的规定方面,关于作品应当具有的独创性方面,是否具有相关权方面,以及对于权利的限制方面,均存在着一系列差异。我国自近代以来,两度选择了起源于欧洲大陆的作者权制度体系,进而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于作者权、相关权的保护,以及对于权利的限制。与此相应,在面临作者权和相关权保护中产生的问题时,我们应当更多地基于作者权制度的逻辑体系,思考和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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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