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内部,具有鲜明的身份性,这种身份性限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格格不入的,严重淡化了它的财产权属性。本文认为,应当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入手,逐步放开该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限制,以弥补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业经营方式的种种不足,顺应城市化发展和户籍改革的需要,让广大农民共享现代化的成果,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