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导性案例应遵行罪刑法定原则,其效力不是"有无"问题,而是介于规范与事实层面效力的程度"大小"问题在效力位阶上,刑事指导性案例低于刑法与刑事司法解释,应当规范适用扩张解释。在司法适用上,应建立以全案指导的多元参照体系,全部诉讼参与人等多方寻找机制。欠缺案件必要事实关联性与指导性案例存在瑕疵两种情况,排除刑事指导性案例对待决案件的适用。在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变更方面,可以通过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发布新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