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领域的“二选一”行为不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数据垄断的风险,而且会侵害平台内部经营者与普通消费者权益。在我国现行竞争法体系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都能对“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但其仍然具有一定局限性。为了实现对“二选一”的有效规制,应从明确竞争法规体系内部的法律条款关系、明确“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原则、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框架以及重新设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着手,引导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