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是刑事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捕诉关系有"分立"和"一体"两种工作机制。建国70余年来,捕诉关系"四合二分",呈现出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情势。本轮检察机构改革中,捕诉关系分合论争激烈。捕诉分合之争本质上是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在检察机关内部权属分配问题,并未改变各自权力属性。"捕诉一体"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效率价值需求强烈背景下的办案机制供给侧改革,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目的实现路径变化背景下的办案机制调整,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模式多样形态转变背景下的工作机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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