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程序正义是刑事正义的重要价值,其实现依赖于作为正义“输入端”的刑法立法和作为正义“输出端”的刑事程序共同作用。从实体维度看,完善程序正义依赖立法所设之罪具有形式不法与实质不法的统一。刑法立法与风险社会互动的反映和重塑关系,使预防性立法应运而盛。预防性立法设置的某些预防型犯罪,过度前移设罪位置而使其构成要素简化。这不仅使其与拟阻止的严重后果脱离了规范联系,影响和重塑了实体刑法的框架和格局,而且对刑事程序产生了巨大影响。尽管预防型犯罪要素的简化对刑事程序有积极意义,但因某些要素的消解使其缺乏实质不法,由此导致完善程序正义无法实现。要消除实现完善程序正义的障碍,预防性立法应保证所设之罪具有实质不法与形式不法的统一,且通过具体要素体现出来。为保障完善程序正义的实现,预防性立法应适用于重大法益领域,被惩罚的风险行为应已具有侵害性且与拟阻止的实害结果具有高概率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具有主观可责罚性,并且应根据行为类型构建与拟规避的实害结果之间的规范联系。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