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同案同判"的呼吁以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导致人们对法官对同案的"差异化判决"往往采取批判态度。此源于对裁判中"法官义务"的误解。"法官义务"不同于一般的守法义务。作为特殊主体,法官的裁判责任是一种角色要求,法官义务更加关注"应当如何裁判才是最好的"。现代德性法理学将"德性"引入裁判中,为法官义务的内涵提供了一种全新阐释。司法裁判中需要仰赖一个预设的具有德性的法官,依凭其实践智慧实现"公平的正义"。作为一个社会角色的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其义务不仅限于依法裁判,还要考虑到角色所承担的道德义务。法官在整体善的理念基础之上做出一个正当合理的选择,即使裁判结果存在差异,判决也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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