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回顾了可预见性规则的发展轨迹,认为可预见性规则应以意思自治原则及诚信原则为理论基础,而在其具体适用上,应考虑预见的主体、时间及可预见的范围、程度等具体因素,并注意其适用的例外。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应用该规则排除非财产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