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表达”和“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黑洞照片”作为计算机算法输出的表达,在形式和内容上均符合著作权法表达的含义。“黑洞照片”与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等表达形式存在差异。基于“作品类型法定化”的要求,需要对图形作品表达形式的范围予以扩大,将“为科学活动需要由计算机算法输出的图形”这类表达形式纳入其中,使“黑洞照片”作为图形作品受到保护。“黑洞照片”的独创性由构成其信息的汇编方法与其具象化的表达决定。“黑洞照片”创作者对信息的收集、选择和编排存在个体化差异,其具象化表达蕴含了创作者为了有效传达信息,而在表达形式上的巧思,从而使“黑洞照片”满足独创性的要求。计算机算法仅是辅助人完成创作的工具,由其所生成的“黑洞照片”为人的智力创造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