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含义"商标可以成为注册商标已被各国商标法和世界公约所认可,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判断"第二含义"商标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法官的司法裁量权过大,对具体案件的裁量标准不一,导致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迥异。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在我国对描述性商标的认定和"第二含义"商标的证明制定详细、合理、易于操作的参考标准,为"第二含义"商标的司法认定提供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