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是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中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标志就是法治,针对环境问题的治理能力的提高必须靠法制。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之必要性包括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必要性两个方面。在可行性方面,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具有生态伦理道德的可法律化,具有实践可能性和广泛的社会基础等。推进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除了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外,作为一种新型法制文明形态,其建构的范围及路径还应该包括生态政治法制、生态经济法制、生态文化法制和生态社会法制等方面。